因此这人就是犯罪,并把罪加重到“极恶”。
既然知识和理智是人的向导,那么向导也会进一步借此表现出来:甚至错误的知识也会加给一个人责任,并且约束、捆绑着这个人,这不是因为别的,正是因为知识被选定作人的向导。
因此,一个人若看一件本身寻常、不同于罪、又未被禁止为“不洁净”的事,即使这件事律法没有禁止,在基督里也没有不洁净,即按着基督的律法也没有不洁净,可是,这件事却“在他就不洁净了”(罗14:14)。
因为神己选定他的理智作他的首接向导,所以他的知识和他对一件事的判断,是颁布给他的律,对他有律法的效力,目的是要他远避一切向他呈现出的恶。
这是各种情形下的自然律。
一个人如果做了一件本为善但在他理解为恶的事,那就是犯罪了,反之亦然,因为他违反自己本性的指示。
所以那个错误的知识,虽然是违背律法的,按其本质也不是律法,却无意中成为我的律。
人若是违背假的良心之光而行,即使是诫命所允许和赞成的,仍是犯罪,更何况违背律法的真光呢?
那是何等的犯罪啊!
第三,对律法的了解使人更有义务服从,因为他对律法的了解更多。
尽管不知法而犯也是犯罪,可是等他知晓了再犯,就是更大的罪了。
实际上,当良心与律法相遇,它们并非两样不同的律,而是成为一个律。
所以当一个人违背知识去犯罪,虽然他不是犯了两样的罪,但是知识的律却的确会加深罪的罪恶性。
就好比一块白色的布料,被染成朱红色,布料还是同一块,却添了新的着色,这着色的价值胜过了布料本身的价值。
同样地,你在不知律法的时候和你知道律法后犯同一个罪,虽然从本质上罪是一样的,但是你的知识给罪染了色,用以赛亚的话说,变成朱红般的罪(参赛1:18),这着色在过犯上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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